上海公墓参考上海殡葬法律法规执行
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,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,根据国务院《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》,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市民政局殡葬事业管理处(以下简称市殡葬事业管理处)负责本市的殡葬管理工作。
公安、卫生、工商行政管理、交通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,协同市殡葬事业管理处加强殡葬管理。
第三条本市为实行火葬地区,禁止土葬。凡在本市死亡的人员应就地火化,禁止遗体外运。
本办法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另有规定的,依照规定办理。
第四条处理尸体须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。
外地来本市就医或探亲访友死亡的人员,由就医医院或死者亲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。凭死亡证明购买上海公墓。
露尸、浮尸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,并通知殡仪馆、火葬场接尸。
第五条尸体移至殡仪馆、火葬场后,因故需要保存的,保存期不得超过一个月;
逾期由殡仪馆、火葬场火化,其一切费用由经办人负责解决。
因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,保存期不得超过十五天;
逾期由殡仪馆、火葬场自行火化,其冷冻防腐费由公安机关负担。
上海公墓指出无名尸体的接运费、包扎费、火化费由民政部门负担。